问题 | 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怎么办,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怎么办? |
释义 | 工伤认定书丢失,职工可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补办。职工应持身份证到原认定单位复印工伤认定决定书,加盖印章即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简捷方便,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书丢了,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补办。 一般情况下,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会保存五十年,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不影响用人单位已经认定的事实,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即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后的补救措施 当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时,您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首先,尽快与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伤认定机构联系,向他们说明情况并咨询补办流程。通常,您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工伤事故证明等。其次,如果可能的话,尽量找到相关的证人或目击者,以便提供额外的证据支持。此外,您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文件或补充材料。最后,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并按照他们的指导和要求积极配合,以便顺利完成补办手续。请注意,具体的补办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规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办理过程中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 结语 工伤认定书丢失后,您可以及时与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伤认定机构联系,了解补办流程。通常,您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身份证明、工伤事故证明等必要文件。如有可能,找到证人或目击者提供额外证据支持。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并按照指导积极配合,以顺利完成补办手续。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规而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获取准确指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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