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约保证金保函和现金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1、使用履约保函的时候需要先拿现金,在合同金额里面的10%给银行,然后根据买方的履约,保函的格式,向申请保函的银行提出履约保函的申请,银行在严格的审查了履约,保函格式以及保函的条款之后,就会以银行的名义开出申请的履约保函,并且会承诺,以银行的名义提供10%的资金担保,在履约保函有效期间之内,如果卖方出现合同当中的违约情况的话,那么买方就可以在银行里面直接拿走这10%违约金。 2、如果是办理履约保证金,只需要直接交钱给买方或者是是交易中心,就能够对于合同进行现金的保障。 3、两者相比较,履约保函的手续更为麻烦,但在保函当中会有一个明确的有限日期,达成约定条件,不论买方是否同意,都能够获取自己的资金,但是履约保证金只能够保证合同的正常进行,到了约定时间之后,本金并不能马上收回,相比之下,履约保函更为保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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