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被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属。若没有明确约定,则应综合考虑租赁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双方占有物品的期间、方式等因素来判断。若一方为善意受益人,则应根据“不得利原则”来处理争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五百六十一条:“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并妥善保管被租赁物。租赁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有关被租赁物的合同,对出租人不发生效力。租赁人不得转租、抵押、转让被租赁物,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租赁合同终止或者租赁期满,被租赁物应当归还出租人。租赁人未能按照约定归还被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租赁人支付租金或者折价赔偿。租赁人附加的改善设施、增设的附属物,除出租人另有约定外,归出租人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执行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条文是确认被租赁物品的权属归属的重要依据,租赁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租赁合同,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如有纠纷,可寻求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