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指定和转托管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1、撤指:即撤销指定交易。所谓(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于1998年4月1日起实行。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也可根据需要将自己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予以变更。 2、转托:即转托管,投资者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从办理一定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 撤销指定交易是相对指定交易而言的,投资若转到其他券商处去,就必须先在原开户的券商处办理撤销指定的手续,再在新的开户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转托管是指投资者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从办理一定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哪个券商处买进的证券就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投资者如需将股份转到其他券商处委托卖出,则要到原托管券商处办理转托管手续。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手续时,可以将自己所有的证券--次性地全部转出,也可转其中部分证券或同一券种中的一部分。 转托管包括同城转托管和异地转托管两种类型。其中原托管证券商称为转出托管商,指定的受托证券商称为转人托管商。同城转托管是指投资者把已托管的股票从当地一家证券商转往当地另一家证券商的过程;异地转托管是指投资者的股票从某一家托管证券商转往异地另一家证券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监督、检查所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在市场准入中落实反洗钱审查要求,依法处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和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慎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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