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遇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怎么维权 |
释义 | 遭遇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的维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一、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不是要比 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这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什么样的购房合同属于无效 以下购房合同无效: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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