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这是对公务员抚恤金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发放标准还是遵照2008年的政策规定: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例如:生前每月工资5000月,死亡后可以5000*80=400000元的一次性抚恤金。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2、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殉职的抚恤金是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如果生前月基本工资为5000月,那么这个家庭可以获得200000元的一次性抚恤金。 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如果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能获得的抚恤金有100000。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