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安市设立典当行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吉安市设立典当行审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吉安市设立典当行审批的办理材料 1、可行性报告 2、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出资协议 5、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6、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信用报告 7、财务审计报告 8、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9、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吉安市设立典当行审批的办理流程 1、申请,窗口、信函提交 2、受理,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办理 6、送达,现场领取或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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