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方失踪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实无法挽回的,可以准予离婚;甚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还可以基于配偶下落不明达到一定年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已经失踪或者死亡,只要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就能以此为由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