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70年代,世界上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都进行了离婚法的变革,如英国、法国、瑞典等。各国离婚立法都不同程度地认为,离婚是对事实上已经破裂婚姻的确认,是当事人摆脱陷入困境的婚姻的一种手段。对于那些不可挽回、已然破裂的婚姻,即使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可以获准离婚。离婚日益失去其制裁、惩罚被告的作用。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不再列举过错主义的离婚理由,代之以婚姻破裂即可离婚的规定。在破裂主义之下,法官据以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再是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是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