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一审宣判,受害人男友被判死刑,如何看待 |
释义 | 2022年7月7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一审宣判,受害人男友被判死刑,另两人被判死缓,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部分: “ 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针对法院的法律评析部分应当如何理解?为什么同样是杀人有的判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判死缓?这些评析背后代表什么? 刑事判决书永远都是这么抽象,这么言简意赅,所以通常会让人产生误解,我见过的误解就有: 1、严重暴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2、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极深 3、罪犯人高马大=人身危险性大 4、赔的钱少于被害人要的数字=认罪悔罪态度差 …… 所以看这份判决书中“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的描述,往往让许多人忽视背后所囊括的事实状态,只当是单单“杀人偿命”罢了。 这案子之所以第一被告人(罪行最严重的那个)被杀,在无法看到卷宗的情况下应该是基于这几方面考虑的,大家也可以就此比对下,某些“杀人未偿命”被判死缓的罪犯,是为什么还给他们留了一条活路。 一是由于因恋爱纠纷就能对有亲密关系的人“起杀人之心”,足见其对于社会关系,人性的冷漠,此为主观恶性深。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留一条命,往往是由于杀人起因是杀父辱母的深仇大恨,往往这样的案子刀下留人,都是在法律在向世人展示她人性的一面。 二是精心策划后犯案,几人多次就此事谋划、演练杀人方法,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杀人埋尸,毫无惧意,此为人身危害性大、情节特别恶劣。 由此可见几人年龄虽不大,在谋划犯罪且是最严重的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中,沉着冷静,能在多次演练时将自己置身于杀人环境中,这足以说明几人对生命的漠视,一个漠视生命的人,即便是普通的干个架,都是可能下死手的人。 杀人之后埋尸,企图逃避刑罚,毫无悔意,伤人性命还能如此淡定处理,相较于许多人生活中杀个鸡都能心有余悸的情况,这几名罪犯的心是歹毒。 某些故意杀人案件,最终未判死刑,是由于激情杀人所致,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性易怒作了充分的考量,留有余地。 三是到案后,第一被告人拒不认罪悔罪,这不仅仅是案发后不愿意向家属赔偿金钱,而应该是在长时间的讯问中,对事实一直隐瞒,铁证面前对所有事情一概不认,这才让法院对他认罪悔罪态度差作出如此评价。 还记得南京富二代吉星鹏杀妻一案,最终判了死缓,这案子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杀妻后主动投案自首,法律姑且认为他人性尚未完全泯灭。(不管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的自首,最终呈现的结果是自首了,也就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 刑事判决书对事实描述通常都不会过于详细(判决书总不能作为犯罪方法传授指南吧),对于案件的法律评价往往也就是那么几组言简意赅的词,但这些法律评价背后,是无数案件的堆砌,无数经验的汇总,在案件情节的反复比较与价值衡量中,才让他们得出的法律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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