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台风应急响应二级要求 |
释义 | 法律分析:(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主持会商,所有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工作。(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值班,部署海上船只避风、人员转移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动员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投入防台风工作,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气象、海洋、水文、住建、国土等部门分管领导到防指会商室集中现场办公。(3)台风监测预报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和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台风预警相关信息。(4)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做好渔业、海洋养殖业的减灾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5)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派出工作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地防台风工作。(6)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和防指要求投入救灾工作。(7)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防台风专项预案,部署落实各项防抗措施。(8)各级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各级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避险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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