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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的主体资格确定需遵循协议相对性原则
释义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被告的主体资格确定
    需遵循协议相对性原则
    01、案件信息
    案号:(2021)赣行终92号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02、裁判要旨
    案涉征收公告中亦明确此次房屋征收的征收部门为经开区征收办,实施单位为黄金岭街道办,无论是根据协议相对性原则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章贡区政府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开区征收办是可以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且并无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应当具有隶属关系,赖某萍提出经开区征收办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且与章贡区政府没有隶属关系,应当由章贡区政府对外承担责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03、基本案情
    赖某萍坐落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及附属房在金坪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1月21日,赖某萍(被征收人)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办公室(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经开区征收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黄金岭街道办)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赖某萍可获得补偿、奖励、补助合计人民币4958255.92元。赖某萍认为该协议遗漏了补偿事项,且对其房屋价值的补偿明显不公,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赔偿。
    0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据此,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该案中,赖某萍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赔偿,应以与其签订协议的征收部门为被告,章贡区政府并非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赖某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赖某萍将章贡区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属于错列被告。经该院依法释明,赖某萍坚持起诉章贡区政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赖某萍对章贡区政府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裁定如下:裁定驳回赖某萍对章贡区政府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赖某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但该协议签订方为其本人及经开区征收办、黄金岭街道办,章贡区政府并非案涉协议签订主体。案涉征收公告中亦明确此次房屋征收的征收部门为经开区征收办,实施单位为黄金岭街道办,无论是根据协议相对性原则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章贡区政府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同时,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开区征收办为该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开发区内项目和工程建设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是可以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且并无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应当具有隶属关系,赖某萍提出经开区征收办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且与章贡区政府没有隶属关系,应当由章贡区政府对外承担责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05、律师评析
    孙承龙律师认为: 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把被告多个主体均列上,以免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行政相对人所称的委托,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其实也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证明义务:委托关系的成立。
    作者简介
    孙承龙 律师
    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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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19: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