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取决于被告的住所地和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有特别规定,如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军人离婚案件等。对于华侨在国内或国外结婚的情况,也有相应的管辖规定。另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对于国内中级人民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情况,当事人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诉讼离婚要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与当事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因素有关。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离婚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人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如果涉及到军人离婚案件、华侨离婚案件或国内外居住不同的中国公民离婚案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如果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当事人可以在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管辖,有助于确保离婚案件的正当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