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什么 |
释义 |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一、转让房产时需要登记吗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 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房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这些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七、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产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交换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交换的价格差额;房地产抵债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抵冲的债务及其金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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