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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认罪认罚律师参与的作用是什么?
释义
    面对拥有着强大司法权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必须保障认罪认罚合作的自愿性与协商的平等性,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其中,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是不可或缺的,发挥着保障程序合法性与促进实体正义性的积极作用。
    (一)保障认罪的自愿性,防范冤假错案的作用。
    由于被追诉人欠缺法律知识,可能对事实和法律规定存在认知上的错误,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往往把握不准,这就特别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从而避免认罪上的错误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辩护律师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通过充分赋予律师在会见、阅卷、取证、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使律师能够进行“有效辩护”,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方式。
    (二)保障认罚的公正性,防止量刑不当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书所确定的刑期范围,而法院的裁判一般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然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恰当、犯罪构成的事实基础和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操作要求等问题都需要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并提供专业意见,尤其需要律师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被追诉人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并与检察机关协商,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三)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有效实现繁简分流的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实现“简案快办、疑案精审”,从而有效解决当下“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有时,被追诉人会单纯为了早日摆脱“讼累”或是尽快“获得人身自由”,不惜违心“认罪认罚”,从而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此时,律师如果介入并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那么错误的程序选择即可避免,繁简分流的目的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此外,律师的充分、有效参与,还可以保障被追诉人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意思表达错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畏惧、焦虑、抗拒心理进行引导和疏导;在当事人、法官、检察官之间发挥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二审才认罪是否可以从轻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程序中刑事被告人未认罪认罚,在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酌情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原则上要从严掌握,与一审程序即认罪认罚要有所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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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