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还需强制公证吗?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合同(协议)公证中常见的一类公证业务,以不动产物权转移的义务为标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则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功能及作用在房价稳居高位的经济环境下,房屋当属百姓日常生活中重要财产之一,当事人买卖房屋必然十分谨慎与小心。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能够规范、引导买卖双方依法订立合同,确保买卖双方所追求的物权变动目的的实现,并尽量减少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房产抵押、被查封、重复买卖等),而在解决房屋交易纠纷时,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证据效力。《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另房屋买卖交易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有真实买卖的意思,但因对法律的不熟悉,未能精确认识出卖人与第三人对于该不动产的权利内容,很可能做出无效或不完全有效地交易。通过公证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风险或隐患,确保买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促进房屋买卖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在合同的签约、履约、违约等各个阶段能达到规范、引导、督促当事人的作用,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降低交易风险与交易成本。域外关于不动产债权契约公证的效力,有成立要件说与生效要件说及有限但无强制实现力说,我国无此类规定或学说,因而公证书的形成仅能帮助当事人进行法律风险与隐患的预防,但不能以公证书为由对抗第三人。不动产交易涉及物权很可能收到原物所有权人追夺的危险,交易相对人难以预知有多少人将来会出来主张物权,因此交易之前应尽力搜集信息以便周全考虑防止可能面临交易后的纠纷,而公证正是能降低未来不测的损害、提高交易公示性的不二选择。公证机构在接受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申请后,需要指派公证人员对交易的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前手买卖等限制交易的情形进行核实,有利于规范引导买卖双方依法订立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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