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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醉驾的证据不足的情况
释义
    法律分析: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并根据侦查情况来确定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证据不足的,就不能进行定罪量刑。所以,如果醉驾证据不足的,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侦查取证,并根据取证情况来依法处理:如果证明构成醉驾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则应依法法定程序来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证据仍不足的,则应当撤销案件。
    一、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二、证据不足而不起诉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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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4: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