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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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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 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三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诉讼和解:当事人和解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经过法院的准许后,诉讼终结,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签署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针对上述协议的效力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中和解协议/调解不构成合同,也没有实体法上的效力。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告不能起诉被告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或者要求被告根据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只能就原纠纷重新向法院起诉。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中和解/调解协议可能构成民事合同,并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合同效力。诉讼中协议属于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即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所达成的协议,由于纠纷系属于法院,其生效要件除须具备合同法等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外,还须具备诉讼法上的特别要件。这一特别的生效要件,除根据前述规定由法院以制作调解书方式加以确认外,还可以通过原告以撤回起诉的方式消灭诉讼系属,在终结本案诉讼的同时,使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和解成为实体法上的和解协议。
    笔者观点: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签署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虽构成民事合同,但未生效。该民事合同的生效需要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列条件满足之一即可:
    1.根据前述规定由法院以制作调解书方式加以确认;
    2.通过原告以撤回起诉的方式消灭诉讼系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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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3: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