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罪责问题 |
释义 | 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刑法第233条定罪处罚。在非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办理。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在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认定上,可将其归类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保持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一致性,确保公平性。 法律分析 一、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行为人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如何定性,《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2款已有明确规定,即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推断,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下的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分则未规定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何罪,所以,可将这种犯罪归类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主要有三点: 首先,解释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表面上看似无不妥,但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其首先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在这种公共安全下才对特定人的生命产生侵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首先危害的就是特定人的生命。 其次,从刑法立法精神来看,在非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均应构成同类犯罪,而解释却规定分别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在一般情形下,由相同的主观因素,实施相同的侵害行为,侵害同一社会秩序,只不过造成了多种后果,所以应定一罪为宜,而不宜在不同的客体分别定罪。 第三,从处罚结果来看,司法实践中对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其量刑幅度比交通肇事罪重。这对在非道路上交通肇事的肇事者来说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不公平的。以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它的量刑幅度则和交通肇事罪基本一致,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最低刑种也是拘役。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罪处罚标准。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应按照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尽管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罪名,但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可将其归类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定罪处罚更符合公正和一致性原则,确保了非道路交通肇事者在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公平性。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非道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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