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或者缴纳年费、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后的年费或者金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滞纳金的金额应当按照每超过规定缴纳时间的1个月增加当年全额年费%计算;期满未缴纳的,自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权。未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的,视为放弃终止专利权。一般情况下,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后两个月内提交专利权恢复请求并说明原因的,可以恢复专利权,超过此期限一般难以恢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 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