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方法大致分为以下两种。 (1)、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计算出财产损失,收入应全部作为损失额。这既包括权利人本身的收入,也包括权利人若干年内的预期收入。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的开发投入、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和是否可以重复利用,以及商业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的供求状况等。 (2)、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的损失和赔偿金额。这种损失的计算前提是,侵权人没有进一步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让其他公众知道。对于非法向他人出售商业秘密的,损失金额为非法出售所得;对于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损失金额为获得的利益或增加的利益。 2、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的利润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计算侵权人侵权期间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利润额,还要以已生产产品的总价乘以平均利润率为利润额,一般来说,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利润额比较合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侵权人的利润是实际利润,不包括预期利润。然而,鉴于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其实际或潜在客户之间的交易具有偶然性而非确定性,交易中的风险始终存在。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的1/2作为利润额,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