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合家庭的房产纠纷 |
释义 | 案件回顾: 李某与赵某于2015年2月结婚,属于重组家庭。李某有三个子女,及何大、何二和何三。赵某有一个孩子,及赵小花。 2017年10月,李某和赵某夫妇共同出资对赵某名下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完善。获得了该房产所属的国土使用权证书。 2018年2月,赵某去世,李某与继女赵小花协商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李某向赵小花支付了相应房款之后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赵小花领取房屋分割款后放弃房产的所有权。 2019年该房屋被列为拆迁房。 2020年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生前留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何大。 2021年12月,何大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何二、何三在房屋管理局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然而赵小花避而不见,导致何大无法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不能实现继承权利。 于是,何大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审判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组织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赵某名下的原房屋经产权调换后,现安置房归何大所有,何二、何三自愿放弃继承权。 律师点评: 一、组合家庭衍生的继承法律关系,会由于各方当事人之间亲缘关系等社会因素的悬殊而产生不同的利益。这是承办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的法律之外的情形。 二、本案实际上先后发生了两次继承。第一次是在赵某去世之后,该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的二分之一部分为遗产,因被继承人赵某生前无遗嘱,所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和赵小花来继承遗产。二继承人通过协议对该房产(包括赵某的遗产和李某荣个人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协议由李某补偿赵小花对价,赵小花因此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李某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据此,该房产实际上成为了李某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二次继承就发生在2020年李某去世之后,因被继承人李某生前留下有效遗嘱将遗产仅与何大个人继承。本次继承从事实上讲,原本与原告以外的其他继承人无关,更与赵小花无关联,但是为了方便法庭查明案情,原告仍然把其余列为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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