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端州法院:对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为何适用逮捕措施 |
释义 | 对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为何适用逮捕措施如下: 1、如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提请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再经审查予以批准逮捕; 2、无论可能判处何种刑罚,只要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能保证正常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均可批准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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