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房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
 (2)涉外房屋租赁纠纷;
 (3)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
 (4)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
 (5)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
 (6)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
 (7)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超过诉讼时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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