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二)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章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三)应按规章,交纳政府规章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四)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五条 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举措,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