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当时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年龄超过一岁,补办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出生记录》的复印件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证人的身份证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