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私藏弹药罪的立案标准为: 1、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2、非法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一、哪些属于非法持枪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持枪罪情节严重: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 5、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并且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二、把枪扔河里法律责任 依照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