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张越律师 法律咨询 我曾祖父有三个儿子。今年1月,曾祖父因患突发性疾病去世。去世后,我的祖父以及他的其他两个兄弟分别拿出了三分遗嘱,这三份遗嘱以不同的形式设立的,并且内容大相径庭。我祖父手中的遗嘱是2016年曾祖父设立的,并且经过了公证;我大爷手中的遗嘱是2012年曾祖父托他人代书的,但也经过了公证;我二爷手中的遗嘱是曾祖父2014年自书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我想了解一下,同时存在三份内容相抵触,且设立形式均不同的遗嘱时,应该以哪份为准? 律师答疑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一般我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然如果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时,我们需要区分是否存在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其中公正遗嘱优先于没有公正的遗嘱;都公正了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都没有公正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结合您所说的情况,您的曾祖父设立了三份内容相抵触且形式不同的遗嘱,其中您祖父以及您大爷手中的遗嘱都是经过公证的,而您二爷手中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未经过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所以您祖父和您大爷手中的遗嘱效力高于您二爷手中的遗嘱;又因为您祖父的遗嘱设立时间晚于您大爷手中的遗嘱设立时间,因此,在分配您曾祖父的遗产时,应以您祖父手中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