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如何认定? |
释义 | 【事实理由】 原告的父亲王一一(2021年1月12日去世)与母亲赵丽二(2018年12月23日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某3、长女王某1、次女王某2。赵丽二于2018年11月26日立下遗嘱,由李晓丽代书,并经马红、郭立见证,内容为“遗嘱人赵丽二愿在其百年之后将自己份额的理财产品人民币10万元整留给女儿王某1、王继峰二人继承。另有塔吊车一台,愿在百年之后,将其变卖所得款项属于自己份额部分留给女儿王某1、王继峰二人继承。”被继承人赵丽二在该遗嘱上签字捺手印,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赵丽二于2018年12月23日去世。 被告向本院提交一份形成于2020年11月12日被继承人王一一的打印遗嘱,内容为“本人名下目前共有2套房产:两套均位于某市大东区××路××号××门,一套56平方米,一套44平方米,两套房产均归于遗嘱执行人王某3所有。” 2020年11月30日,被继承人王一一立下遗嘱,由李某代书,并由李某、区某在场见证,内容为“王一一在其百年之后,自愿将其自己份额的座落于旧址某区××街××号××栋号2间,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住宅,卷号为232号,东房字第0×**;座落于旧址某区××街××号××栋2.5间,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住宅(卷号为10-02-230))东房字第003**处房产,留给女儿王某1、王继峰二人继承。”被继承人王一一在该遗嘱上签字捺手印,代书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并对被继承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进行录像。王一一于2021年1月12日死亡。 经评估,位于某区××街××号××栋号,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房屋现价值为77484元;位于某区××街××号××栋,建筑面积56平方米房屋的现价值为92792元。二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 【争议焦点】 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诉请继承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留有的位于某市某区××街××号××栋号2间及267栋号2.5间的两处房产,该房产系王一一、赵丽二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赵丽二所立遗嘱中并未对该两处房产进行处分,故该两处房产属于赵丽二的一半份额应在其去世后按法定继承在其夫王一一及三名子女之间平均分割。故王一一取得两处房产八分之五的权利,三名子女各分得八分之一的继承权。 后被继承人王一一死亡,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供了遗嘱证据,该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依据法律规定,应以原告提交的最后的遗嘱为准,且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有遗嘱订立过程的影像资料相佐证,应确认该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王一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内容,被继承人王一一所有的两处房产八分之五的财产权利应由原告王某1、王某2继承,加之二人在被继承人赵丽二去世时取得的房产权利,二原告共应获得案涉两处房产八分之七的继承权;被告依然享有被继承人赵丽二去世后依法定继承取得的两处房产八分之一的继承权。 鉴于二原告对两处房产的分劈达成一致,本院依法准予,位于××街××号××栋号××间的房屋归王某1所有;267栋2.5间房屋归王某2所有。二原告应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由原告王某1给付被告9685.5元,原告王继峰给付被告11599元。 【判决结果】 1、登记在被继承人王一一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街××号××栋号,建筑面积44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王某1继承;原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3房屋补偿款9685.5元; 2、登记在被继承人王一一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街××号××栋号,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王某2继承;原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3房屋补偿款11599元; 3、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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