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享有本村的福利,这是毋庸置疑的,前提是村民得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无法尽到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取消村民福利,合情合法,如无故取消村民福利,可以向乡镇一级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