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劳动合同签订的方式应是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有哪些?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劳动者签订的入职协议是否视为劳动合同 劳动者签订的入职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入职协议是为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 入职签订的劳动协议算劳动合同吗 入职签订的劳动协议是不算劳动合同的劳动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入职签订的劳动协议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谎报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随着就业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样对于一些大中专学生来说可能直接没有参与竞争的机会。于是很多求职者在求职时都会谎报自己的学历以取得和用人单位面试的机会争取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求职者在求职时谎报自己的学历明显属于一种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者应聘时应主动告知不得隐瞒否则会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签订的劳动合同什么情形无效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签订的劳动合同什么情形无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什么情形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不是自然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相关内容:有哪些情形劳动合同无效 一、有哪些情形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不是自然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该内容由 孙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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