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七)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八)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九)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四)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十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七)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清楚的是,除非是员工自己不想继续与公司续签,那么单位想要终止合同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去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需要对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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