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法律关系中两个难点:保证方式判断规则及担保人之间追偿规则 |
释义 | 欢迎转发,注明出处 当事人问:最近因为朋友做生意需要借钱,但出借方要求有保证人才肯借钱,朋友想让我做保证人,另外还有两个保证人。如果同意了自己有什么风险,万一朋友还不了钱或者破产了,自己需要还多少,几个保证人是否平摊? 律师:你先冷静。。。看完这篇文章再决定是否要以这种方式帮朋友。 通常债权人担心债务人没钱履行,或者根本就不打算履行,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这也是债务人常用增加信用的手段。鉴于担保法律关系本就很复杂多样,本文只探讨两个法律改动比较大,也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难点:保证人的类型判断和共同担保追偿问题。担保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融通。但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主要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两方的权利义务的冲突,除需要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外,我们也不能忽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否则,只强调担保人承担承担,使得保证人成为“冤大头“,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担保制度的功能发挥,也就没有认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了。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七百条的基础上,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时代下关于担保类型以及担保人之间追偿的问题的实务操作有了变化,同时更明确、具体、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及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得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原则,同时对共同担保当中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情形作出了例外规定,明确了担保人追偿权行使的标准。借着客户这个问题,我们对保证方式和担保人对外部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对内向债务人追偿以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通过举例用通俗的语言尽量解释清楚,让大家今后作为债权人或保证人的时候尽可能最大化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 案例:2021年9月,老王做生意缺钱向宋女士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宋女士担心老王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王为借款提供担保。小王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老王迟迟未能还钱,宋女士多次索要,其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宋女士将父子俩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老王归还借款、小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宋女士因知道老王现在经济状况很差,而小王既然是保证人,就该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然宋女士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但小王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2021年3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此外,宋女士与小王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故最终判令小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宋女士为什么会告错了,为什么小王没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宋女士作为债权人没有和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只能是一般保证。除非发生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或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之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债权人告债务人)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小王是有“先执行抗辩权”的(法理上称之为先诉抗辩权),除了上述所说的特殊情形外,债权人宋女士都要把债务人老王财产执行干净后,才能找小王要钱。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通俗来讲,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严厉得多。对借款人而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对保证人而言,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 在实践中,由于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担保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宋女士和小王是在民法典施行的2021年1月1日之前,她的主张是完全可以获得支持的,不需要执行完老王的财产再找小张,但是民法典时代为了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对此进行了很大的改动。 总结:有约定按约定承担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债权人可以只告债务人,也可以把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告(但是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履行顺序,即要把债务人财产执行完毕后再找保证人);但是绝不可以只告一般保证人(如果只告一般保证人,法官通常会释明,债权人仍不愿意把债务人拉进来,法院会驳回起诉)。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随便告:只告债务人、只告连带保证人、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起告。 二、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问题 上文我们说的是保证人的类型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现在来讨论下更复杂的共同担保追偿问题,注意不要把上文的概念混进来。但凡是一笔债权存在着多个担保的,我们都可以把它称之为共同担保,所以大家不要把担保理解的太狭隘,它可以是多个物保,抵押加质押,抵押加抵押,质押加质押,这叫做共同物保。也可以是多个人保共同保证,也有可能是既有人保又有物保,这叫做做混合担保,所以混合担保是共同担保当中的一个类型。那么我们将共同担保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是按份共同担保、连带共同担保和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这三个担保的类型对应着各自不同的规则。 案例:张三是债权人,李四是债务人,王五和马六是担保人(这里可能都是二位都是保证人,也可能都是提供的财产担保,还有可能一个是人保,一个用房子给李四做担保,都可以,都是共同担保)。以下六种情形下,保证人分别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 情形一: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但王五和马六之间没有任何约定。 情形二: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但王五和马六之间没有任何约定。 情形三: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之间又进行约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情形四: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之间又进行约定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没约定具体份额。 情形五: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之间又进行约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六: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是在一个保证合同上签的字,但没有约定其它的。 当纠纷出现我们判断案件走向时,通常先判断类型,后适用规则。首先,看各个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明确的份额。如果约定了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这样的担保叫做按份共同担保。其次,如果发现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一个份额,需要判断是否存在三种法定情形,如果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那就把它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如果不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那就把它认定为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所以只要没有份额,剩下的就是连带共同担保和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而怎么区分二者呢?就看有没有法定的三种情形,根据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事人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约定连带责任,构成连带责任和同债同签,有了这三种情形,我们就把它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如果不符合那就把它认定为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 区分完三种类型过后,我们确定规则:第一,如果我们认定这个共同担保是一个按份共同担保,那么它的规则是对外按份,对内无关。对外各个担保人只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约定的是多少就承担多少,多出来的一分也不用承担,这叫对外按份。而对内无关,说的是对外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对内担保人之间彼此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选择向债务人追偿,而不能选择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即对外按份,对内无关。第二,如果认定为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它的规则是对外连带,对内无关。所谓对外连带指的是各个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那就意味着债权人他想怎么主张权利就怎么主张权利,没有任何的数额、顺序上的限制。而对内无关指的是对外承担完担保责任过后,担保人之间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他们彼此之间不能相互追偿,只能去找债务人。第三,最复杂的就是连带共同担保,一旦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它的规则是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连带跟刚刚理解一样,对于外部债权人担保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想怎么主张权利就怎么主张权利,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内按份,如果认定为了连带共同担保,那么担保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还可以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规则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所以作为我们的按连带共同担保人,他能够在担保人之间进行分担,注意这是所有的共同担保当中唯一的一种类型。 所以,只有存在法定的三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而只有被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在担保人之间才能够相互的进行分担,那问题就在于在担保人之间如何进行分担呢?规则是:有份额的按份额直接追,无份额的按比例间接追。主要看担保人之间有没有约定相互追偿的份额,如果约定了相互追偿的份额,那就直接按照这个份额相互追偿,不需要先去找债务人追偿,没有顺序限制。而所无份额的间接追说的是如果没有份额的,那么担保人在承担的担保责任过后,就不能直接向其他担保人分担,要先去找债务人,只有找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他才能够向其他的担保人请求分担,这就是我们的直接追和间接追,核心的关键就在于要不要先去找债务人,追偿有没有顺序。看担保制度解释的第十三条,很多专业的法律人都需要琢磨琢磨,更何况非专业人士,看起来这规则挺复杂,换个角度思考,共同担保从根本上解决的是对外关系(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承担责任)和对内关系(担保人之间内部追偿),所以我们可以就单独的从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来观察。 总结:共同担保对外有份额的按份额,无份额的则连带,对外担保人怎么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只看担保人和债权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若有约定的,那就承担按份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全都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关系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后能够向谁追偿问题,一定能够向债务人追偿,其实有争议的就是能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原则上不能,只有在三种法定例外情形(约定连带、约定追偿,同债同签)下才可以,否则绝对不能追偿。存在的这三种特殊情形有份额的按份额(担保人之间约定份额)直接追,无份额的按比例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情形下再去找其他担保人,即有顺序的间接追偿。 现在在看前边案例的六种情形是不是稍微清楚点,不清楚也没关系,其实担保法律关系本就是比较复杂的,但至少在决定当担保人的时候,能想起还有这么个事儿,债务人没钱的情况下自己承担责任后追偿的问题就够了,其他的问问专业人士再决定。 情形一: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但王五和马六之间没有任何约定。对外按份,保证人都是对外跟债权人约定的,所以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约定份额的部分,对内没有任何约定,双方都只能找债务人追偿,互相之间不能追偿——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情形二: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但王五和马六之间没有任何约定。不真正连带保证,对外担保人没有和债权人约定份额,所以债权人找谁都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而对内担保人之间没有任何约定,故双方不能相互追偿,所以担保人之间不是真真正正的连带关系——对外连带,对内无关 情形三: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之间又进行约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对外担保人没有和债权人约定份额,所以债权人找谁都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而对内担保人之间明确具体承担责任的份额,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的份额直接向另一个担保人追偿,不用先找债务人,没有追偿顺序——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直接追 情形四: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之间又进行约定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没约定具体份额。对外担保人没有和债权人约定份额,所以债权人找谁都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而对内担保人之间未明确具体承担责任的份额仅约定相互可以追偿,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需要先找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部分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要求分摊,即对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按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约定追偿但没约定份额,区别约定了份额的情形三,情形三可以直接找其他保证人,因为保证人之间约定了份额,但情形四只约定保证人之间可以追,没约定份额,所以还要先找债务人)——对外连带,对内有顺序的追 情形五: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之间又进行约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担保人没有和债权人约定份额,所以债权人找谁都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而对内担保人之间只约定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需要先找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部分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要求分摊,即对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按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对外连带,对内有顺序的追。 情形六:王五和马六分别跟张三约定对李四的债务承担责任,王五和马六是在一个保证合同上签的字。对外担保人没有和债权人约定份额,所以债权人找谁都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而对内担保人之间共同在一份合同上签字,推定对彼此的承担责任是明明知的,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需要先找债务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部分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要求分摊,即对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部分按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对外连带,对内有顺序的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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