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合理地将多个合同合并审理? |
释义 | 合并审理是指将几个具有关联的案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制度。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包括: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且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然而,为了防止滥用和恶意诉讼,合并审理应受到限制,包括案由限制、标的额限制和主体限制。标的额限制可以考虑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主体限制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法律分析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结语 合并审理是受诉法院对多个合并案件具有管辖权、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提出的多个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此外,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彼此提出的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也可以合并审理。然而,为了避免滥用和恶意诉讼,对合并审理应当有适当的限制,包括案由限制、标的额限制和主体限制。这样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避免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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