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离婚手续 有两种方法:一、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登记 ,由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即发给离婚证,离婚证即为证明婚姻关系解除证件;二、夫妻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司法文书即是相当于婚姻关系解除的证件。 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且双方户籍均不在深圳市,这种情况下无法在深圳市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要在深圳办理离婚就只能通过法院以诉讼的方式办理。但这需要一定的条件,通过诉讼离婚的一般由被告在深圳经常居住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需要提供被告在深圳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