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夫妻办理离婚要的证件:(一)准备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三)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四)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