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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解散怎样清算
释义
    根据《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必须清算,通知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伙伴负责,如果全体合作伙伴不能成为清算人,经全体合作伙伴的一半以上同意,合作企业解散后15天内可以指定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或者委托第三个人,成为清算人。如果十五天内没有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以下事务:
    (1)清理合作企业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结算的事务
    (3)清算所欠税金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作企业清算债务后的剩馀财产
    (6)代表合作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合作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算:
    (1)合作企业招聘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作企业支付税金
    (3)合作企业债务
    (4)返还合作伙伴的出资。合作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偿还后,剩馀的,合作伙伴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的合作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损失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作伙伴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作企业清算时,如果其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合作伙伴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作协议不约定赤字分担比例的,各合作伙伴平均分担的方法,由合作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结束后,必须制作清算报告书,全体合作伙伴签字,盖章后,十五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书,取消合作企业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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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