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们捡到无主物时如果确定该遗失物是无主物的,拾得人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在捡到无主物的情况下一般及时的归还给所有者,如果在没有返还渠道的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怎样处理 关于拾得遗失物,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应该及时返还所有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应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由公安等有关部门通知所有人领取,仍人不知道所有人的,则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二、警察是不是要负责自行遗失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