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你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释义 |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03.01施行 人身保护令司法解释自2022.8.1施行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保护自己免受来自最亲近的人的伤害。 保护自己,也是在拯救你的家人。 01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02 不仅受害人本人可申请,近亲属也可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提起。 03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04 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05 可提供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06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07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08 当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于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黄玉良律师!#名律来了#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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