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2.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6.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7.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兔贴印花。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