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报废车辆新规定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型、微型客运出租汽车和摩托车,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的规定; 2、小型、微型客运出租汽车的使用寿命不低于6年; 3、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 4、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不设使用年限限制。 一、车辆报废流程如下: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二、提前报废补贴标准如下: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至1.35升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