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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玩忽职守罪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七)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八)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怎么认定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客体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就方式而言,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二)延误检疫出证,虽然对应当检疫的检疫品进行了检疫,但却未按规定的检疫时间出具检疫结果证明,即超过了检疫期限。超过了检疫期限,不论其所出具的检疫结果是否错误,如果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三)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结果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四)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五)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3.主体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4.主观要件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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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