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和使用被告人的行为和态度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行为和态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如何处理和使用被告人的行为和态度证明,需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1.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但不得阻止证人作证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和进行鉴定。因此,在使用被告人的行为和态度证明时,应注意被告人拒绝作证的情况。 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愿陈述事实,但不得强迫其作证。因此,被告人自愿陈述事实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强制被告人作证。 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延期或改期开庭,但需经过法庭许可。因此,在使用被告人的行为和态度证明时,应注意被告人申请延期或改期开庭的情况。 4.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告人的辩解和证言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得含糊其意,不得对控辩方的证据进行歪曲、矛盾或虚构。因此,在使用被告人的行为和态度证明时,应注意被告人的辩解和证言是否真实可信。 5.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行为和态度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在使用被告人的行为和态度证明时,应注意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举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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