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表决与通过 清算组提出的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外,方案应征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同意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还必须达到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后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后执行。如果对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未同时达到“两个半数”,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清算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二)分配方案的执行 按照《规定》,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除未申报债权的外部债权人以外(不含外部集资),不得以未出席债权人会议为由剥夺债权人的合法分配权。 分配应尽可能采用现金分配,无法变现的实物资产及能够实现的债权也可以作为分配对象。分配的债权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凭以向债务人追偿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报告分配执行情况,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