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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释义
    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法律主观: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形式与程序合法。发生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行政行为方能有效成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发生行政行为时,就要特别注意从这四个要件进行把握,使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避免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发生。
    一、主体合法
    这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三个方面:
    机关合法。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心须合法成立。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税务行政执法的合法机关。
    人员合法。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人员必须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力行使人员的合法范围。
    委托合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只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才能“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明确规定了税款征收委托的合法要件。
    二、权限合法
    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权限、原则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权限合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行政事项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事项有具体的管辖权限。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发票事项的行政管辖权由税务机关行使。
    行政地域管辖权。指行政机关有指定的行使行政权力的管辖地域。如: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一般实施属地管理,就是税务行政管理的地域管辖权范围。
    时间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发生的行政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具有管辖权,超过时限则无管辖权。如新《税收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而5月1日前法律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只能按原《税收征管法》执行,不能按新《税收征管法》进行追溯。
    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必须是法律明文授予的,法律未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委托权限。指未经有委托权的行政机关授权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明确了税款征收的委托权限。
    三、内容合法适当
    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法津、法规的规定,而且适当、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内容合法。行政行为进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六项”内容的税务检查。税务机关只有在这“六项”内容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检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行政行为。
    内容适当。采取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不能超过法律制定的范围。如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所以税务所作出的二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在二千元以下的,就属内容适当,而作出超过二千元的罚款决定,则是越权行政行为。
    内容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白确定。如新《税收征管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行政行为的内容。
    内容符合公共利益。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及处罚的规定,就是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规定,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四、形式与程序合法
    这是指行政行为的形式程序,必须符合法津的规定或要求,必须合法、公正。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对要式的行政行为和强制性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有严格明确的形式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合法形式或遵守一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后果的行为。如新《税收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政行为的程序,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其次,对不要式的行政行为和任意性程序,可以自由裁量,但要做到公正、适当、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的特定形式或程序,只需口头表示就可以成立的行为,也是允许行政主体自行选择适当的形式来进行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不是没有一定的形式,口头表示也是一种形式。如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六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额有多种方式,但在什么情况下具体采取何种方式、何种
    程序核定应纳税额,新《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税务机关核定纳税入应纳税额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不要式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绝大部分应采取法定形式进行,因而不要式的行政行为仅限于特定场合和特定条件下采取。
    这两种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要式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则为形式违法,而不要式行政行为则不会构成形式违法问题。如:进行税务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不进行出示税务检查证这一要式行政行为则为违法。而核定应纳税额时,由于其是不要式行政行为,则具体采取法律规定的六种核定税额方法中的哪一种,只要做到公正、适当,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都不会构成形式违法。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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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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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