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解散了,还未注销的,债务应当找该企业承担,已经被注销的,应当找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所以,法人解散之后,还未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应当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已经被注销的,债权人应当以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向他们追究其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