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集体户户口本如何补办? |
释义 | 集体户口本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由单位户口管理员处理;居民户口簿丢失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及书面申请,如户主无法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相关证明;补领申请需本人或委托人携带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 法律分析 1、集体户口本一旦丢失,本人应该及时向单位报告。单位的户口管理员会到单位辖区派出所补办,是不用职工本人处理的。 2、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3、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经批准后领取。 拓展延伸 如何申请遗失集体户口本的补办手续? 申请遗失集体户口本的补办手续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您需要前往当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人口管理部门,填写《户口簿遗失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接下来,您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办理遗失户口本的挂失手续。随后,您需要填写《户口本补办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簿遗失声明》等。最后,您需要等待一定的办理时间,通常为数个工作日,以完成集体户口本的补办手续。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结语 集体户口本丢失后,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由单位户口管理员代为办理。居民户口簿遗失需提供户主身份证及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无法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相关证明。申请补办需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请按以上步骤办理,具体流程和材料需根据地区要求。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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