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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销售“微型针孔摄像器材”,存在的法律风险
释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
    关于“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主要依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发布的《窃照专用器材鉴定方法》(IFSC QJ-QZ-01-2015),该鉴定方法主要从检材的“外观检验”“电气性能检验”“功能检验”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外观检验”采用人工检查方式,主要检验检材各部分组件功能是否完整,检材是否为通用器材,检材能否以伪装隐蔽方式使用等;
    “电气性能检验”主要检测检材能否正常开关机,对于电源损坏或缺失的非成套检材,由于不影响检材核心功能,可以使用稳定电源供电然后进行检测;
    “功能检验”主要检测确认检材可以正常拍摄图像、视频,可以本地存储或无线发射图像、视频。
    如果鉴定结论显示“检材符合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的特征,且能够以伪装方式进行使用”,该检材即为“窃照专用器材”。
    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
    (二)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照相、摄像器材;
    (三)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微小相机和摄像机;
    (四)利用搭接、感应等方式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
    (五)可遥控照相、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照相、摄像功能,获取相关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
    (六)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建议及看法
    目前关于“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主要依据2015年发布的检测方法,但是随着近年来摄像器材市场的快速发展,公众对于摄影器材产品多样性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该检测方法实际与一般社会大众对窃照专用器材的理解存在差异。深圳市公安局近年来查获多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商家,该商家通常到电子市场自行采购摄像头、模具、电池等物料进行组装,然后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部分商家实际已经取得了微型摄像产品的3C数码认证、专利、实用新型等证书,但是仍旧被定罪处罚。
    关于如何取得生产、销售微型摄像产品的合法许可,暂时没有明确的行政管理规范文件,公安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均无法办理生产、销售微型摄像产品的特许经营许可。
    现今带有伪装、迷惑性质的微型摄像器材易被认定为窃照专用器材,常见的有“插座、花瓶、放映机、皮带、钢笔”等不易察觉摄像头的伪装、隐蔽式微型摄像产品。而微型摄像头较为显著的摄像眼镜等新颖产品,同样存在较大风险,如有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微型摄像产品的商家,建议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详细了解有关法律文件及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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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