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具体如下: 1、审批通过村委,通过后张榜公布七天,由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需要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 2、现场勘查和初审。由国土资源所、财政所、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和村委两名成员实地考察,然后填写《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申请书》; 3、现场审批以后到到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上报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4、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有关证件到镇国土资源所填写《宅基地批准证书》,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上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审批完毕后,建房户提供邻居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由管区、村委会主要成员同国土资源所、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人员到现场定点放线,填写现场定点放线记录,由支部书记、管区、服务中心放线人员签字; 6、房屋建成经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会同国土资源所验收合格后,到国土资源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持办好的土地使用证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确需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 5、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6、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7、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综上所述,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属于异地新建住宅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建设点所在村张榜公布,征求村民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上述情况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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