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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立紧急避险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在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又无法认定构成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的话,此时就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肯定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既有相似之处,同时也有一些显著的区别,主要就包括了上述五方面,如危险来源不一样、对主体的要求有差异等等。而对于正当防卫,若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话,则就有可能变为防卫过当,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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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50:15